北京公益医疗援助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公益医疗援助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Public Healthcare Assistanc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PHA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各家企事业单位、医疗领域资深专家、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为持久改善偏远地区、弱势群体等困难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而做出贡献,在救助困难群众医疗方面持久发挥公益性质的救助作用。本会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医学健康类社团联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院4号楼4A55室。
本会的活动资金:伍拾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公益医疗援助服务领域政策宣传、专业培训、专题调研、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接受捐赠、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弘扬公益精神,传播医疗和公共卫生知识发现、组织、执行公益医疗活动,根据公益医疗项目的发展需要储备优良的人力、物力资源。
(二)响应国家关于提高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水平的号召,协助政府开展公益医疗宣传活动,推动并为北京及有需要的地区提供公益医疗宣传服务。
(三)组织召开对于公益医疗专题的具有针对性的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专题调研及专业培训,建立本会网站,编辑出版公益事迹和相关刊物,加强与其它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偏远地区医疗机构、或其他特殊苦难、需要帮助的组织机构所委托的公益医疗项目。
(五)积极开展对医疗设施及条件落后地区的帮助,接受社会捐赠。
(六)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医疗、慈善等公益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四)自愿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换届会员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后的20日内,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
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
督其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理事、监事、负责人的人数分别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担任理事、监事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人职务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也可以在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届中理事、监事、负责人增补或者退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所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副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分别召开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监事主持。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等保存在办事机构,办事机构须严格执行制度进行管理。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决议要求办事机构提供的,办事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者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五十一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六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会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按照相关方沟通、理事会协调、监事会调解、会员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
第七十二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相关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三条 本会成员如发现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提前30日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